摘要
去年12月,我向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为2000元。今年五一节期间,我和家人到京郊游玩发生交通事故,为此花费的医药费1000元已由责任人刘某支付。发生事故时,我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责任人刘某已向我进行了赔偿,保险公司如果支付我保险赔偿金,将无法向责任人刘某进行追偿,公司利益会受到损害,我也会因此得到重复赔偿,所以拒绝了我的请求。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7S期57-57,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