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提单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71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此可见,提单的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二是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经将货物装船的收据;三是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关于提单性质的争论也由此而来:提单既然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那么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如果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那么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具体又是哪一种?如果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它是否具有债权凭证的属性?笔者拟从这三个方面谈谈对提单属性的几点思考。
出处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06年第4期82-83,共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Harbin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