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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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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胎儿利益经常受到侵犯,但是我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几乎空白。参照国内外对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的四种立法模式,即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保护主义、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四种立法模式,我国应摒弃绝对主义的立法模式,采用总括的保护主义。在胎儿利益需要保护的情况下,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对于胎儿权利能力的性质认定,采用法定停止条件说。
作者 周洪亮
机构地区 青海民族学院
出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年第3期87-90,共4页 Journal of 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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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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