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各地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以下简称《评价导则》),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申报、审批,定点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2006年第5期4-5,共2页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Standard and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