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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并非肯定择校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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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久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通知》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有舆论认为,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对其收税,则肯定了其合法性。其实,收税与肯定择校费合法毫无关系,理由如下:
作者
陈彦云
机构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地方税务局
出处
《中华会计学习》
2006年第6期54-54,共1页
关键词
择校费
合法性
肯定
国家税务总局
义务教育阶段
征收管理
收费标准
教育劳务
《通知》
税务机关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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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云.
收税并非是肯定择校费合法[J]
.涉外税务,2006(6):83-83.
被引量:1
2
国家税务总局:学校收择校费须缴营业税[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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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不等于承认合法性的悖论[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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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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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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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学习
2006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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