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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并非肯定择校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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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久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通知》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有舆论认为,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对其收税,则肯定了其合法性。其实,收税与肯定择校费合法毫无关系,理由如下:
作者 陈彦云
出处 《中华会计学习》 2006年第6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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