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确认不动产租赁权具有物权化效力的前提下。论述了不动产租赁权与租赁物所有权、不动产租赁权与抵押权、不动产租赁权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提出协调这种权利冲突的见解:一、解决租赁权与租赁物所有权的冲突应充分考虑承租人取得权利之基础——不动产租赁合同之锭;租赁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租赁在先则抵押不能破除租赁,抵押在先则租赁不得对抗抵押;三、租赁权人之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应限制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73-75,共3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