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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内办养猪场适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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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灌阳县城监大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周某租用县城区内一单位院内闲置地兴办养猪场的案例(《城建监察》2006年第二期),对这一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在如何处理的问题上,他们觉得没有依据,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区”,并没有涉及到建制镇。笔者认为对该案例的处理是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
作者 黄若霞
出处 《城建监察》 2006年第7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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