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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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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广东省珠海市扬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富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股东甲出资40万元,股东乙出资10万元。2000年9月扬富公司取得位于珠海市某开发区工业园内10007.2平方米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2001年8月21日,珠海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扬富公司的委托为扬富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称:截至2001年6月30日,扬富公司净资产为11377699.13元,投资者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1000万元;借贷明细账显示2000年10月至12月扬富公司支付土地费207万元,2000年9月至12月扬富公司支付工程款526万元。此后,扬富公司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在工商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甲出资8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
作者 邱丹 胡田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102-104,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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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

  • 1[德]Larenz.《德国法上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A].王泽鉴译.载于1965年10月的Juristische Schulung杂志[C].,1965.373.
  • 2Larenz.《德国法上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A].王泽鉴译.1965年10月的Juristische Schulung杂志[C].,1965.373.

共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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