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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理解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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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们审理一挪用公款案件时,碰到如何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问题。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挪用公款10余次,数额30万元,用于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被告人退赃20万元,尚有10万元未退还。湖南省确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标准是20万元。被告人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但尚有部分赃款不退还。那么,对该案是适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适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110-110,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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