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司法界对刑法非法拘禁中“致人死亡”的认定感到困惑。有的学者认为,只要非法拘禁过程中出现了被拘禁人死亡的后果,即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也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致人死亡”,仅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引起的死亡。不包括因非法拘禁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死亡。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6X期60-61,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