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电子商务系统中,欺诈和抵赖交易事件时有发生、商业秘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线付款无法实现等等,都是因为缺少电子商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法律保障。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突出地体现在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以传统媒体管理架构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全新的信息交流方式,所以电子商务立法势在必行。鉴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选择“后综合立法”的模式,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框架,并高度重视与国际接轨。
出处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06年第3期69-71,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angchun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