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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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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了“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前的羁押阶段和审判案件阶段怀孕的妇女均不得“判处死刑”。但这一规定并不能排除对孕妇判处和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并且可能导致出现违背立法精神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保护孕妇、新生儿及新生儿的母亲包括流产后的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指导下尽快完善有关规定。
作者 曾龙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129-131,共3页 Seeker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特别报告人报告》,E/CN.4/1999/39/ADD.1,第68段.
  • 2高铭暄,李文峰.《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论国死刑立法的完善》,载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http://www.cnlawschool.com/meeting/displayraeeting.asp?Page = &Id =23.
  • 3曹晓东,赵守飞.对我国刑法中孕妇适用死刑的审视及完善[J].皖西学院学报,2003,19(6):67-69. 被引量:1

二级参考文献2

  • 1[1]邱兴隆.比较刑法(第1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 2[2](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黄风译)[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同被引文献36

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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