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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正义价值原理及其实现——兼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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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观点.程序正义可分为三种第一种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即关于什么才是合乎正义的结果并不存在任何标准,存在的只是一定程序规则的情况。如不需要任何技术的赌博.只要严格遵守其程序规则.得到什么样的结果都被视为是合乎正义的。第二种为完善的程序正义.即在程序之外存在着判断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某种标准.同时也存在着实现符合这个标准的结果的程序。
作者 张邦铺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6年第07S期53-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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