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3条对法定代表人作了新的规定,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备选范围。但是,这一修订基本上维持了原有的单一性的法定代表人制,并没有解决原有体制所存在的问题;而且它将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备选人,势必改变传统公司的权力配置,滋生出更多的法律问题。公司代表权的安排还是应当回到公司自治的原则上来,回复传统的董事代表制。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107-111,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