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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应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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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村民刘某来信:我因和丈夫感情不和闹离婚。我起诉到法院后,丈夫在开庭时,提出“原告就被告”原则,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他的户口不在居住所在地。后经我了解,他的户口已在1999年12月迁出居住所在地。我们在2002年结婚时,他的户口确实已迁出。请问,我的离婚诉讼应由哪里的法院管辖?另外,结婚登记时,他的户口和他的住处不在一起,可以吗?
出处 《乡镇论坛》 2006年第07S期24-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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