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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有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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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福安市)刘翔光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民事权益案件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设置了“附带民事诉讼”专章。其主要特征是:一、刑事优先。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先于刑事诉讼立案受理、判决。二、刑、民兼顾。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主体并不囿于刑事被告人,而是依据相关民事法律确定。三、有条件的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是解决刑事侵权民事争议的主要途径,而以后以刑事审判为条件作为民事案件单独受理,则是一种例外。其存在的问题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规定不相匹配;民事诉讼程序的依附性妨碍了司法救助效能;其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只有“刑事被告人及其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还应包括共同致害人的继承人、相关险种的保险人、职务犯罪行为人的所在单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雇主等;非物质民事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不在附带民事诉讼受理之列,已在实务中引起众多非议。
出处 《福建法学》 2006年第2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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