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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六条可理解为期待可能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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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福州市)林洪楠认为: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期待可能性,但是可以把《刑法》第16条理解为关于期待可能性的规定。该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其中“不能抗拒”就是缺乏期待可能性。通常人们把“不能抗拒”解释为物理的强制,没有扩大理解为精神强制,而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要解决的正是处于精神强制状态下的人的责任问题。
出处 《福建法学》 2006年第2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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