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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的基本规则及实务应用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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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债的关系一经确定.债务人就有义务严格按约定(合同)或者法定(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内容清偿债务,不能任意变更。但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给付内容。例如原定债务为给付金钱.而债务人发生支付困难.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一般会谋求债务人给付其他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抵偿债务.实践中这种“以物抵债”或者“以劳抵债”的现象较为多见。以下案例即如是。
作者 崔军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53-56,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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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9

  • 1....http://attorney.blog.163.com,,..
  • 2德国民法第364条
  • 3德国民法第365条
  • 4日本民法第482条
  • 5俄罗斯民法第409条
  • 6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19条
  • 7我国澳门民法第8章《履行以外之债务消灭原因》之《代物清偿》一节
  • 8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4—326页
  • 9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法律出版社20014年版,第357页,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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