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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民办学校清算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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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破产程序清算还债.然后合法地退出社会.是我国企业法人在资不抵债时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及随之加剧的竞争.不少非企业法人也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民办学校属于公益事业法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如雨后春笋般设立的民办学校对我国的教育事业确有所助益.但由于各种原因现在纷纷面临倒闭的境地。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最近.
作者 郭瑞 陈秀良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57-59,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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