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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口经营人凭提货单放货的义务 兼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司法运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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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海运实践中,存在一种特殊的单证——提货单。所谓提货单(Delivery Order).又称小提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单。在国际大宗散货运输中.货物在目的港卸入港口经营人的专用码头仓库,收货人履行完毕报关手续后,方可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从港口经营人处提取货物。提货单的存在既是保障海关监管的需要,又是货物交付的“安全阀”,避免货交非真正权利人。我国在涉及港口经营人所应履行的交付义务方面,除行政法规定了海关监管下港口经营人的具体义务外,民商事立法并无直接规定。
作者 徐少林 韩冰
机构地区 武汉海事法院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69-72,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海商法》第254条第1款
  • 2《保险法》第45条
  •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
  • 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同被引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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