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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审判”的提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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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国家赔偿法对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规定不是很明确,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赔偿案件一般适用书面审理方式。最近两年来法院有一种颇引人注目的改革趋势,就是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朝“国家赔偿审判”的方向发展,甚至将其定位为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列的第四种诉讼。如有人认为,“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首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申请国家赔偿的诉权,”“……赔偿义务机关拒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详实、不充分,不足以推翻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则赔偿义务机关当然应承担败诉的责任。”“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 赵景川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7S期62-62,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2002年1月在江苏无锡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讲话:《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新局面》
  • 2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2005年11月在河南郑州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王任会议暨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积极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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