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以下简称“128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投资所发生的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不得作为营业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外商投资性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得向其子公司分摊。因此,外商投资性企业发生的投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80-80,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