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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 被引量:63

On The Nature, Validity And Scope Exploring Of Pre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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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预告登记中的权利性质、登记效力和登记范围提出意见。经预告登记后的请求权的本质属性仍为债权;预告登记后发生的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为预告登记的应是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该请求权附有条件或期限,或者该不动产物权指向的物为未来的不动产,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准用不动产的规定。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32-36,共5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三泽鉴.《民法物权》,(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页.
  • 2房绍坤,吕杰.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家,2003(4):63-71. 被引量:61
  • 3刘生国.《预告登记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创设》[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
  • 4同注[10].
  • 5同注[8]引文,第38页.

二级参考文献6

共引文献65

同被引文献453

引证文献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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