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但刑事法层面对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存在诸多争议。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重大差异,因而理论层面必须对该问题做出及时回应。一人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意志能力和财产权利,因而应当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本身与该公司人格极易混同,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公司法层面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导入刑事法领域,追究一人公司中的自然人责任。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68-76,共9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