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特网最早源于美国,并且也是最先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得以发展和壮大。从立法层面上看,对于因特网的管理,美国政府针对自己的国情,从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入手,进行机构设置和立法管理,其管理体系已经较为成熟。虽然美国政府对于因特网的管理一向倡导的是以“少干预,重自律”的最低干预原则,但是自由的氛围也要依托在一定的管理控制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对于因特网所传播内容的管理,既不大包大揽,也不是不闻不问,既有控制,又有调节,而在立法层面上一定程度的控制,既是美国政府进行互联网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美国的因特网管理体系得以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保障。
出处
《传媒》
2006年第7期71-7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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