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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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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机构在性质上是一种准国家机关,在设置上应根据行政区划并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公证业务的受理原则上应坚持属地主义,但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可以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公证机构。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包括法定公证事项和自愿公证事项,其对待证事实的审查仅是一种事实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公证机构只有核实权,没有调查权。
作者 叶林 刘志华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80-83,共4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法律制度》[J].台湾法研究学刊,1992,.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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