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规范主要的特征为行政性、规范性和效力的层次性。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它可分为法规性文件、规章性文件和其他行政规范。但我国在行政规范的制定上存在缺乏明确的表现形式和欠缺必要的程序问题。要完善行政规范制定制度,应进一步明确可以制定行政规范的主体资格,明确行政规范的名称,加强对不必要的党政机关联合制发行政规范的行为的限制,加强关于行政规范制定的程度规定,明确行政规范未经备案不得施行,赋予行政规范以适当的法律地位。
出处
《行政论坛》
2006年第4期54-56,共3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