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25家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获得备案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有关规定,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经国家认监委备案。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2006年第129公告,公布了第二批符合备案要求的25家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
作者 李春梅
出处 《中国质量认证》 2006年第7期14-14,共1页 China Conformity Assessment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