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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法律地位难题新解

New Explanation on the place of Owner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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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界和物业管理行业一直没有定论。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现状和现实操作情况来看.业主委员会没有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而成立.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没有相应的活动场所.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不应视为法人、其他组织或社会团体等.而仅应定位为无民事主体资格的业主团体的内部组织机构为宜。业主委员会仅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业主团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业主团体.故业主大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
作者 黄爱珍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06年第8期40-42,共3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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