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理界对是否赋予基因本身和基因技术专利法保护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基因本身和基因技术是具有可专利性的,但不能以此为由,全面抹杀传统的原则和宗旨。为了协调好国家、基因提供者与基因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专门机构对涉外基因专利进行统一管理,以防止基因资源的流失;另一方面通过规定“农民权”,认定基因是一种由国家和基因提供者共同所有的财产,使广大农民也能分享专利权带来的好处。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6年第4期5-7,共3页
China Healt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