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学校教育的内涵和儿童身心发展来剖析儿童的“学习权利”,将其划分为三种向度:指向具有从事学习这一活动的权利;指向具有选择和决定学习目的、内容以及学习途径和手段的权利;指向具有表达自己如何学习的权利。并认为,在学校教育中,教师最大可能地尊重儿童学习权利实质上是一种“在学习中的权利”。为此,教师应该尊重儿童特有的学习意向,允许儿童开放自己的学习路径,宽容地对待儿童的“抵抗教育”行为。
出处
《当代教育科学》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4期15-17,共3页
Contemporary Education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