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 李克昌与彭浦电器厂于2001年6月19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实用新型专利“一体化建筑消防电气控制柜”国内独家许可给彭浦电器厂实施。合同3,1条约定:本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人门费为105万元,另加销售额提成费5%。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七天内,乙方(彭浦电器厂)向甲方(李克昌)支付人门费的26.666%(28万元),余下73.334%(77万元)的人门费在本合同产品自销售行为发生日起,按合同总价款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支付2%的入门费.直到入门费支付完毕为止。同时,提成费自销售行为发生之日起,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目前从销售额中按实收额,乙方向甲方支付5%的提成费。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6年第7期47-49,共3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