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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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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 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7期28-32,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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