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是对社会和谐的严重破坏。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刑事司法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保证刑事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要通过刑事和解程序,调动社会各阶层、社会组织和社区的积极性,参与化解犯罪引起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和谐,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也应充分考虑这一点。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新刑事司法理念,构建社会协作型的刑事司法体系,把刑事和解的精神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主要环节,设置相应的程序,发挥刑事和解的司法作用。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7X期13-15,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