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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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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陕西、甘肃两省进行调研,进一步听取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和义务教育工作者、专家的意见;并就几个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反复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6月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2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作者 李重庵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6年第6期447-44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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