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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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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借鉴国外经验同时考虑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国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采取了“两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第一层次——定性监管,即对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准备金提存、风险自留额确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相关内容体现在《保险法》中,第二层次——定量监管,即偿付能力额度监管,集中体现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是劲(以下简称的《规定》)中。
作者 付健健
出处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8S期178-17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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