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应是每个股东都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如果对股东的原告资格不加任何限制,势必会导致权利被滥用。因此,为了避免不当诉讼,各国(地区)公司立法对原告股东的资格都作了适当的限制。本文重点探讨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并通过与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比较,对完善我国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出处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91-94,共4页
Journal of Nanjing Party Institute of CPC and Nanuing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