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7月12日发布“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明确下列五种情况下的出口货物将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出处
《中外玩具制造》
2006年第8期63-63,共1页
Toy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