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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役权的主动性谈其独立立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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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役权的设立是一种权利的行使,是权利人以不动产的使用价值换取交换价值的一种获取经济利益的自愿行为。地役权成为独立的他物权,突破了我国民法以往一概通过相邻关系来处理有关问题的做法,在体系的整体构架、制度的具体原理、界限的表面划定、权利的深层需要、立法的综合现状等诸多方面凸显了价值与意义。
作者 朱振媛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前沿》 2006年第9期139-141,共3页 Forwar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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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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