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浅析死刑核准权的回归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死刑核准权自其下放以来产生了诸多弊端,如使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死刑标准失衡,不利于司法公正,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本文认为,死刑核准权行使的唯一主体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权力的行使上,采用最高院大区分院是较为妥当的方法。
作者 李智华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前沿》 2006年第9期146-148,共3页 Forward Pos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陈兴良.中国死刑检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2-23.

共引文献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