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由于受地理、历史、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内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民族自治地方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都十分显著,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作保障,受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当地群众自身发展等因素的影响,经济以及社会的不协调发展问题就在所难免。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应结合本地方、本民族的实际,以完善自治条例为核心,构建本地方和谐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民族地区在后发展时代实现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总目标。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64-68,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阶段成果
基金项目编号:2004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