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31日下午时许,一名男青年走进了山东淄博火车站售票厅,正在售票厅值勤的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站派出所民警发现,他的外套上有几滴血迹,便将此人带至民警值班室盘查。男青年自称叫刘某,23岁,山东微山县人,要去东北打工,衣服上的血迹是鼻子破了滴上去的。但民警发现,刘某携带着九百余元现金和一部TCL牌镶钻手机,手腕和颈部有多处新鲜的抓伤。当民警问他出远门为什么不带手机充电器时,刘某顿显惊慌,支支吾吾回答不出。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8S期42-42,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