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单位职工刘海与朋友在酒店一起喝酒看球时,因醉酒失控,向同在酒店看球的其他球迷寻衅滋事,双方发生冲突。在打斗中,刘海头部被酒瓶砸伤,送医院治疗。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调查,对刘海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处以了罚款。刘海住院治疗一周,花去医疗费用六千四百余元。刘海出院后提出,单位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我单位经研究,拒绝了刘海的要求,刘海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问,刘海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8S期61-61,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