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去年年底与本地一家啤酒厂签订啤酒代销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我公司接受啤酒厂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啤酒,执行厂方统一定价,我公司收取销售货款的5%作为手续费。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共接受啤酒厂8000箱啤酒。我公司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双方发生了争议:我公司认为,某商店欠200箱啤酒的货款应该由该商店支付;另外,还有80箱啤酒因为过了保质期被技术监督局销毁,这笔款项我公司不予支付。请问,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出处
《法庭内外》
2006年第8期57-57,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