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参与“碰瓷”诈骗的15名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判处高波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闻玉磊、张治国、朱晨涛、张蒙、闻博、李建宇、孙呈龙有期徒刑2年5个月到6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1.3万元到3.3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王振宇、廖星明、何仰新、韩某有期徒刑2年至2年5个月.其中对韩某缓刑2年,各处罚金2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崔长春、张淼、安颖超有期徒刑2年5个月至3年,各处罚金3000元:责令各被告人共退赔64.5万余元发还各被害单位。
出处
《法庭内外》
2006年第6期47-47,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