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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为何不适用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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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张某是某高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后张某离开该企业。不久另外组建了一家企业。生产与某高科技企业同类的产品,且已经在市场销售。某高科技企业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张某提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实际情况是。早已经过了劳动仲裁的60天的期限。如果法院支持了张某的答辩。则某高科技企业的利益将得不到任何保护。
作者 余涛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6年第8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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