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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桩登记离婚案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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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要 2005年8月,本志刚(男)刘文霞(女)二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不久,因李和饭店小姐嬉戏吃醋,二人闹翻了脸。从此,刘文霞情绪低落,萎靡不振,回娘家居住。其父母要李志刚出资2万元为女儿治病,李不同意。刘文霞不原维持已死亡的婚姻,未经父母同意。
作者 解庆谦
出处 《中国民政》 2006年第8期41-41,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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