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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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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代理表决权制度 新《公司法》第107基规定了代理投票制度,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实质而具体的条文。笔者建议做出以下补充: 第一、代理表决权数额限制。即规定一人受多人委托对,其表决权不能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定限额。否则,超过部分不予计算。设置目的是防止代理人一人受多人委托时,利用集中的表决权形成控制利益以达到操纵公司股东大会的现象发生。
作者 王红枚
机构地区 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处 《辽宁人大》 2006年第5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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