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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缴税扣除标准8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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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文,详细划分了不同类型二手房转让时缴税扣除标准。《通知》明确了在凭证不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征收个税。新规税人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并且重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还指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纳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出处 《大观周刊》 2006年第29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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