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刑事一审程序结构可分为第一次开庭前的准备程序、第一次开庭后的准备程序、正式审判程序。这种精密司法的理性设计,与起诉方式的相适应,确保法官中立;实现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兼容;兼顾了公正与效率。我国如果对刑事一审程序进行再修改,其着眼点应落实在程序结构功能的完善上。日本这种三段式的一审程序结构,可以使法官职权有更大的发挥空间,更符合我国的制度传统和文化心理,不失为一种可借鉴的程序设计。
出处
《理论界》
2006年第8期88-89,共2页
Theory Horizon
基金
辽宁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课题项目号20051016